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補,1584,2007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584號
聲 請 人 恆上皇冠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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