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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58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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