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補,1589,2007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589號
原 告 恆上皇冠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960元,應徵第1 審裁判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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