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補,1592,2007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59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關於損害賠償部分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2,100 元,至於在公佈欄刊登道歉聲明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3,000 元,合計原告應繳納裁判費5,1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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