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補,1593,2007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593號
聲 請 人 廖事尉
送達代收人 陳柏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商荷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商渣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向本院聲請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557,106 元 ,應繳調解費2,000 元,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調解費,並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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