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補,1599,200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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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59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當事人間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屬強制調解事件,依同法第424條第1項規定,應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47,603元,依同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 元(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應再補50,965元)。
茲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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