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補,1602,2007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60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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