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補,1622,2007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622號

法定代理人 鄭榮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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