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調,662,2007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調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96年度雄調字第662 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調解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據本件聲請人稱: 因積欠相對人等五家銀行卡債,多者達新臺幣(下同)一百多萬元,少者為十幾萬元,合計達2,387,812 元,現每月收入2 萬元,願以每月8,000 元,按比例償還各相對人,清償期數為299 期。

前曾找相對人協商,不獲受理,嗣相對人各提出優惠方案,均非聲請人所能負擔,而協商未成等語。

查聲請人既曾找相對人協商,無法達成合意。

本院通知兩造於民國96年10月1 日到場調解,聲請人未到,相對人亦僅二人到場。

第二次再通知聲請人到院又不到場。

依上述當事人之狀況與種種情事,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爰依前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220條、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正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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