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調,735,2007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調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乙○○○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5 月間向聲請人購買「品香杉林溪高冷烏龍茶超值組」等商品,商品並已由相對人收訖。

惟相對人迄今尚有新臺幣(下同)25,246元未付,迭經催討,未予置理,爰依法聲請調解。

三、惟查聲請人自96年7 月間,向本院聲請調解,請求購貨人給付貨款之此類事件共24件,其案號分別為96年雄調字第516號至第531 號;

96年雄調字第539 號至第545 號,其中僅一件之相對人到庭;

又於同年10月間向本院聲請調解,共30件,其案號為96年雄調字第736 號至第765 號,其中,亦僅1件之相對人到庭,其餘52件,相對人均未到庭。

顯見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此類案件,相對人之到庭率極低。

是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本案,顯有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之情形,爰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正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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