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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調字第864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新莊農會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區○○路3號
相 對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3樓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樓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96年度雄調字第864 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聲請調解事件,據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聲請人即債務人列報之自然人債權人甲○○及乙○○○為債務人親屬,且債權額逾二分之一,有無虛偽債權,亟待查明,可認為顯無成立之望。
依前開說明,自毋庸經調解,可逕行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22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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