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調,868,2007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86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陳樹村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劉良明 到
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劉良明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整。給付方法:1.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已給付壹拾萬元。

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當場給付伍萬元。

簽名:丙○○2.餘額自九十六年十二月起自九十七年五月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前各給付壹萬元、九十七年六月起至九十七年十一月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前各給付壹萬參仟元、九十七年十二月起至九十九年七月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前各給付壹萬伍仟元、九十九年八月十日前給付壹萬貳仟元。

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3.上述之餘額肆拾伍萬元由相對人匯入聲請人代理人丙○○之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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