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調,884,2007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884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下午3 時1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 (3 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莊珮君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劉良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伍佰陸拾元整。

給付方法:其中參萬壹仟伍佰陸拾元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20日給付完畢,另餘額伍萬元自民國96年12月5 日起按月於每月5 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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