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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即相對人 甲○○
真路550號
相對人即聲請人 乙○○
寶街3巷8弄
上列當事人96年度雄調字第93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下午2 時在本庭第3 法庭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記官 莊正岳
到場調解關係人:詳如報到單。
法官:勸喻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兩造間就本院96年度簡字第6356號傷害一案,互為提起告訴,現因雙方達成和解,爰互為撤回刑事告訴,並捨棄民事賠償請求權。
二、聲請人其餘請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聲請人即相對人 甲○○相對人即聲請人 乙○○ 書記官 莊正岳 法 官 蘇鳴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正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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