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附民移調,4,20071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附民移調字第4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上午3 時5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蘇鳴東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葉明瑞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葉明瑞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元整。給付方法:民國(下同)96年11月19日以匯款(中華郵政左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乙○)一次給付。

逾期不履行,相對人應回復一次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肆拾萬捌仟捌佰元整。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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