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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保險簡字第39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8年1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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