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7,雄簡,6849,200903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849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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