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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94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庭安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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