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7,雄簡,7160,200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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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現服役中)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716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12日上午10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参拾玖萬肆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貸款申請及調查審核表、消費性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本票、貸放查詢、借戶利率歷史查詢、個人借款資料彙總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7056號民事裁定等影本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聖源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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