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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7388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26日上午10時33分言詞辯論終結,於98年3 月5 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陸續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70,000 元,迄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金額未給付,屢經原告催討,均未還款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1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陳瑩萍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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