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7,雄簡,7472,2009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7472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10日上午10時5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零捌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萬伍仟肆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契據變更約定書、利息餘額查詢表及交易紀錄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國龍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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