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7,雄簡,7516,2009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7516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12日上午9 時4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柒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其他約定事項、放款帳務主檔資料、放款帳務副檔資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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