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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760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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