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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保險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8年1 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77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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