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8,雄勞小,7,200903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雄勞小字第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8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