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8,雄勞簡,13,2009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一級棒國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丁○○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丙○○
戊○○
余金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賀公司)於臺北市招募員工,且招募文件記載應徵地址為「臺北市○○區○○街1 段2 號10樓之1 」,應以該址為被告嘉賀公司原始臺北辦事處,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本件應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請求將本件移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等語。

二、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

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0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原向臺北地院提起訴訟,經臺北地院於民國97年10月27日以該院97年度北勞簡字第100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將本件移送本院審理,兩造分別於97年10月30日、97年11月14日收受系爭裁定,有系爭裁定、臺北地院臺北簡易庭送達證書可佐,兩造均未提起抗告,系爭裁定業於97年11月30日確定,依上揭條文規定,受移送之法院即本院受其羈束,自不得將本件更移送於他法院,原告聲請再將本件訴訟移送予臺北地院,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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