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相 對 人 楷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勞簡調字第3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鄭瑋
書記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聲 請 人 甲○○○ 到
聲 請 人 丙○○○ 到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丁○○ 到
調解委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乙○○○新臺幣(下同)柒萬參仟參佰陸拾元、聲請人甲○○○陸萬捌仟壹佰柒拾元、聲請人丙○○○陸萬捌仟玖佰肆拾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98年4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各給付三人各貳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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