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8,雄小,2089,2009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己○○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字第208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8 日上午9 時1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 月15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己○○、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德隆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丁○○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鄭德隆向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被繼承人鄭德隆已於民國94年11月17日死亡,被告等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依法自應承受其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就前揭欠款負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貸還款交易明細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雄院隆家志96字第40394 號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