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8,雄小,293,2009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字第293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6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未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