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8,雄小,330,200903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 訴 人 白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光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月17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82 元,折合,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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