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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340號
被 告 蔡政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泰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8年度雄小字第340 號民事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2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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