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調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若相對人為法人、非法人團體、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應表明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