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8,雄簡,176,200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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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聲 請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76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26日下午2 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 月27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借據、約定書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2年執字第45899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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