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ABC高雄智慧聯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愛和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莉蓁即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08 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19日下午2 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參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積欠管理費廠戶及明細、高雄市前鎮區公所函、住戶規約、高雄市政府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鄭翠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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