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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351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三月十日上午九點三十分現場履勘,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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