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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鴻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一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543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18日上午10時4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5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一全營造有限公司自民國97年9 月起陸續向伊訂購水泥等貨物,而積欠新台幣285,708 元貨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法定代理人丙○○亦到庭表示確實有積欠貨款,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聖源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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