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3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郭宜芳
書記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葉明瑞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
報知法官。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乙○願給付聲請人甲○○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元,分十期給付完畢。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98年3 月起按月於每月16日各給付14000 元〔匯入0000-000-000000 帳戶〕,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聖源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