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12日下午4 時5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郭宜芳
書記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莊廷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8年2 月28日前遷讓返還坐落於高雄縣岡山鎮○○里○○○街50號之房屋予聲請人。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2萬元〔即自97年9 月25日至98年2 月24日為止共六個月之租金〕,並應於98年9 月24日前給付完畢。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聖源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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