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8,雄補,188,2009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8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暨其應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