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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59號
原 告 許崇德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被 告 鈦鑫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俊榮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長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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