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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董家宏
被 告 陳玉嫻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小字第255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5日上午9 時9 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9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航代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060元,及自民國102 年6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 %計算之違約金,嗣於訴訟進行中,原告當庭更正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其所為,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曾向訴外人巨匠美語購買美語會話課程,而向原告以分期付款方式辦理信用貸款88,500元,用以支付課程費用,並簽立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分24期償還,每期應繳納3,688 元,若延遲繳款則按週年利率18.25 %計收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納貸款金額,迄今尚積欠原告22,122元未清償,爰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書暨約定條款、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巨匠美語學員參訓定型化契約書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鄒秀珍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鄒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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