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2,雄簡,2223,2014052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223號
上 訴 人 銀座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國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秀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9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41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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