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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年成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林萬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春富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2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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