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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19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邱欣葦
訴訟代理人 邱黃麗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正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3 年4 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1,5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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