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235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被 告 黃雲紅
黃惠玲
黃振東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 年5 月29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