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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374號
上 訴 人 勵人資訊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邱明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5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5,5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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