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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583號
原 告 程健鴻
兼 上一人
特別代理人 程健瑋
原 告 程美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弓皓律師
被 告 黃振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長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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