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2,雄簡,2773,201405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7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首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曉君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淑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國瑞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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