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2,雄簡,2787,201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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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787號
原 告 張鴻鶯
被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黃麟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03年5月27日下午4 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103 年6 月3 日下午2 時5 分,在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另原告應於文到5 日內提出以下證據:系爭房屋登記謄本或所有權狀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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