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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再簡字第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洪良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博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1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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